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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陈川(化名)系被告陈安(化名)之子、被告陈德(化名)之兄。2007年3月8日,陈川在镇煤矿因工死亡,共获得197000元赔偿款。
2007年春节,原告何生(化名)到二被告及其兄弟、姐妹家中拜年,走时,二被告及其兄弟、姐妹给了原告何生一些嫁妆。
原告何生诉称,原告之父母陈川(陈安之子、陈德之兄)、余金(化名)1年恋爱结婚,1983年4月21日生育原告何生。同年6月,陈川因犯罪被判刑,原告之母亲只好带着原告在外祖父家生活,1984年3月,经他人介绍,原告的母亲余金与村8组村民再婚,尔后,原告随继父生活,将原名更名为何生。1989年,原告之母余金被他拐卖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之父陈川刑满释放后,与村村民肖某同居。2006年8月,原告之父陈川返家探望原告,并要求原、被告相认,明确与被告的祖孙、叔侄关系。尔后,原告便与陈川、祖父陈安以及其他叔侄、婶娘相互联系、串门。2007年3月8日,原告之父不幸因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安委托陈德背着原告与镇煤矿就原告父亲工亡赔偿达成协议,共获得197000元赔偿款,除支付原告继母47000元后,余下的150000元被其领走。当原告得知其父死亡后,立即赶到镇煤矿,因被告陈德否认原告系陈川之女而被拒绝,原告应分得遗产被被告陈德、陈安侵占,为此,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支付原告65000元赔偿金。
被告陈德辩称,本人系受父亲即本案另一被告陈安之委托,前去处理陈川死亡一事,处理结束后,除去开支,我已将剩余的赔偿金全部交给了被告陈安,故被告陈德没有侵占陈川的死亡赔偿金,不是本案的被告,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何生对被告陈德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安辩称,原告何生不是陈川之女,依法不应继承陈川的遗产,故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原告何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关于本案中谁是陈川死亡赔偿金的合法继承人存在争议
【评析】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原告何生是否是陈川的女儿。原告何生称:其母亲原名叫何应(化名),后因与何桂(化名)结婚,才改名叫余香(化名),争对这一辩解,原告却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加之被告对此予以否以,故对原告称何应与余香系同一人的辩解不予支持。从原告何生提供的证据来看,虽能证明原告何生的母亲余香曾经与陈川同居过,尔后生育原告何生,但这并不能证明原告何生与陈川有血源关系,换句话说,这并不代表原告何生就是陈川之亲生骨肉。这样,原告何生要求继承陈川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足够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何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案中,随各方都有依据和证词,但因为证据不足,原告无法证明自己与受害人的亲属关系,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