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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子女之间互相推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怎么办?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30 18:57:42 浏览人数:

【案件】原告生育三子,长子邓长(化名),次子邓承(化名),三子邓华(化名),均已成家。1989年分家时原告及其丈夫与长子邓长一家,主要财产分给长子邓长,因被告邓长与其父亲闹矛盾,原告搬出单独居住,邓长多年未尽赡养义务,原告生活由次子邓承负担。原告丈夫邓家仲有退休工资与三子邓华一起生活。
原告诉称:原告生有三子,长子邓长,次子邓承,三子邓华,均已成家。1989年分家原告与长子一家,房子、猪圈、牛圈、田土全部分给邓长,分家一月邓长与原告丈夫打架后原告另行居住。开始几年邓长还给原告称粮食,最近几年邓长搬到街上,对原告不闻不问,甚至不许外人种原告的承包地,原告现已80高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原告多次找邓长称粮食、拿生活费、医药费,邓长不仅不给还对原告殴打辱骂,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及以后的医药费。
被告邓长未答辩。
被告邓承作如下答辩:对母亲的赡养应由三兄弟承担,不应由我一人承担。平时是我一个人对母亲进行赡养,我母亲现在跟我一起生活。
被告邓华未答辩。
【案件焦点】原告请求赡养费及以后的医药费的诉求能否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80岁,已无劳动能力。作为子女均应尽赡养义务。次子邓承实际在生活上照料原告,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被告邓长作为长子,且分家时多分了财产,其父母也和其分为一家,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原告放弃被告邓承、邓华的赡养费,只要求长子邓长支付赡养费,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认为被告邓长每月支付原告100元赡养费较为适宜。对于原告主张未产生的医药费,待实际产生后由原告另行主张。因赡养费是对现在和今后生活的一种保障,故对原告主张前两年的赡养费不予支持。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长从2008年5月起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100元,支付时间为每月15日前。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邓长承担40元,被告邓承承担40元、被告邓华承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与一审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总结】赡养父母是中华儿女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若真的无力承担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在审理时,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和继承时所分得的财产分配赡养费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