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cr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原告易家(化名)与被告张竹(化名)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1月24日举行婚礼,1996年02月28日在原乡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5年09月20日生育长女;2000年06月01日生育次子。原、被告婚后于1995年从乡搬到X城租房居住,开始做小生意,2007年04月原、被告与他人一起又在X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承租了招待所,在此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07年09月0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被告张竹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1月
虽然原告于2007年1月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本院驳回其请求后二人未和好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被告于1997年相识, 1998年1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张XX(1996年1月8日生)。婚后感情不好,被告于2007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感情已经破裂,请求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调解,调解不成判断是否达到离婚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可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案件】原、被告于1985年农历1月8日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同年农历10月18日婚生长女,1988年6月30日婚生次女,1990年10月30日婚生三女。婚后,因为性格不合
【案件】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8年7月1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8月10日生育男孩杨寸(化名),杨寸现在外打工。因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办理
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单位发放了附带维系劳动义务的住房补贴,补贴包括一半个人满5年工作年限的因素,一半家庭住房因素。离婚时,双方就补贴分割各执一词。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共同开办企业、炒股、买房等投资行为的情况很常见,其中又以共同投资买房居多。但当恋爱关系结束、双方分手后,共同投资的房屋怎么分呢?银行贷款又该如何承担呢?
协议离婚时男女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后,男方以双方为避债而假离婚为由,迟迟不给付约定的补偿款。女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全额支付。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在当事人已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和意思表示来继承,因此本案中由妻子简某继承房屋,陈某1并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
何某、谢某原为夫妻关系。2007年7月10日,何某、谢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儿子由谢某携带抚养,何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到年满十八周岁。座落于XX市XX号307房、XX村504号房归儿子所有。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关于涉诉的位于××社工业区内厂房,何某、谢某均确认是婚内由谢某与案外人合伙投资兴建的,但未有办理产权证明,谢某占有其中一股,占比为二十分之一。双方对于该投资收益即租金的分配产生争议。
赠与合同在签订之后,双方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无证据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况下,不可以随便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现在房价居高不下,持续攀升,不少房屋出卖人铤而走险,不惜恶意违约,将已经出卖的房屋再次高价出售给第三方。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法院会支持哪份合同的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