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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强奸入狱,妻子可否起诉离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8-25 15:24:20 浏览人数:

【案件】原告易家(化名)与被告张竹(化名)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1月24日举行婚礼,1996年02月28日在原乡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5年09月20日生育长女;2000年06月01日生育次子。原、被告婚后于1995年从乡搬到X城租房居住,开始做小生意,2007年04月原、被告与他人一起又在X区城东街道办事处承租了招待所,在此期间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07年09月0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被告张竹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11月28日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被告张竹在X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于2008年08月08日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明确子女抚养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
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乡X村二组砖混结构平房三间和在招待所承租的旅社一个。
【案件焦点】被告强奸的行为是否导致原被告感情完全破裂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1、原告易家与被告张竹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也甚好,但由于双方不注重婚后夫妻感情的培养,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张竹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现正在监狱服刑,由于被告的种种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心,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虽未明确表态同意与原告离婚,但介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关于婚生了女的抚养问题,在庭审中被告要求抚养长女,次子由原告抚养,但本院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问题,其长女应随原告一起生活,次子随被告一起生活为宜。
3、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分割问题,在庭审中被告主张的X村二组砖混结构平房三间不予分割,归子所有,原告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分享,该房系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根据该房修造时的造价和当地房价行情,确认X村二组的房屋的总价值为45000元,介于已考虑次子随被告一起生活,且房屋又不便分割,可考虑该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给原告相应的房价款合理。
4、关于招待所(旅社)的归宿和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对此无法确认;被告对原告的73000元债务的辩解是,借钱是事实,但已还了,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假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被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佐证下,对原告提供的部份债务予以认定,确认有借条的39000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原、被告以共同经营的旅社的财产折抵共同债务;关于旅社的归宿问题,介于被告现在外服刑,旅社一直由原告在经营,且旅社也不便于分割,可考虑旅社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补给被告相应的差价款。
【审理】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易家与被告张竹离婚。
二、婚生女随原告易家一起生活,婚生子随被告张竹一起生活,并各自承担子女抚养费,但被告张竹在服刑未满期间(2012年01月25日前)其子由原告易家抚养。
三、座落于村二组价值45000元的房屋归被告张竹所有,由被告张竹补给原告易家房价款22500元。
四、位于招待所价值85000元的旅社归原告易家所有,由原告易家承担共同同债务39000后再补给被告张竹相应的差价款23000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易家承担。
【总结】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而不是以金钱为标准,一个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能维持一个正常的夫妻关系的,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给5000元就离婚的行为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另外法院在审理时应当对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负责,做出合理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