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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88年7月1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8月10日生育男孩杨寸(化名),杨寸现在外打工。因夫妻关系不和,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办理了离婚手续。2004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结婚以后,多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建的两层楼房中第一层三间房屋及屋内财产归被告所有,第二层三间房屋及屋内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应保障原告上下楼的正常通行;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按照法律采用协商方式和平解决。但实际上双方既为夫妻,应当有感情的,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为了维护社会与家庭的稳定,也为了两人共同生育的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不应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