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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被告于1996年5月相识恋爱, 1998年3月15日双方一同到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久便同居生活。同年8月16日生育一女,现跟随原告一起生活。1998年6月被告外出打工,同年8月原告到找到被告,要求一起务工共同扶养小孩。在生活期间,被告常因打牌赌钱与原告发生吵打,不久离开原告,至今杳无音信,不知其下落。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以及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如何处理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九年之久,且被告不知下落,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或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婚姻法关于准许离婚的规定,其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女,因被告不知下落,故跟随原告一起生活为宜。对于本案的其他相关事项,因被告未予应诉,其事实难予查明,故在本案中不予确认。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间离婚;
二、 婚生女随原告一起生活。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在本案中夫妻长期不合,且分居多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达到离婚条件,对于婚生子女,应本着对其成长有利的原则处理抚养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