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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焦点】原被告以协议方式离婚能否得到支持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女均随被告生活,由原告每月支付每个子女抚养费600元,直到两个子女18周岁止。
三、共同财产房屋一栋双方自愿赠与给子女共同共有,原、被告分别再婚后,均不得居住使用该房屋。电视机、电冰箱各一台双方亦自愿赠与婚生子女共同共有。
四、共同债权由原告收回所有,共同债务由原告负责清偿。
五、原告于2008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现金50000元。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达成和解,确定如何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