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cr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案件】1993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8月17日正式举行婚礼,9月4日在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1994年2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杜, 2003年10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杜X,均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长期在外务工,2006年10月30日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不当,双方发生口角、抓扯,为此夫妻感情出现矛盾,2007年1月开始分居。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婚后财产,有债务借杜群英1000元。原告郑茂菊诉称,1993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8月17日正式举行婚礼,同年9月4日在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1994年2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杜, 2003年10月19日生育次女,取名杜X,均随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各异,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好,被告天天喝酒,酒后经常打骂原告,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请求离婚,两个子女随原告生活。
【案件焦点】原被告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原告离婚诉求是否能够成功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余年来,已建立起夫妻感情。2006年10月30日因被告猜忌原告与异性交往不当,发生抓扯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现原告提起离婚请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说明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今后加强沟通交流,各自弥补自身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郑负担。
[总结】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因猜忌原告与异性交往不当,发生抓扯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夫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离婚诉求不符合离婚准许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