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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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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对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抚养权事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5 18:30:09 浏览人数:

【案件】原告冉与被告赵于1986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1987年6月8日生育一女,取名赵X。1990年5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赵X。1993年原、被告先后在打工,1998年至2007年6月双方聚少散多,2007年6月分居至今。原告冉认为夫妻性格不和,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起诉来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赵X随原告生活,婚生子赵X随被告生活。
【案件焦点】原被告能否离婚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冉、赵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赵X随冉生活,婚生子赵X随赵生活。
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水泥结构房屋一楼一底六 间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均归赵所有。
四、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费1000元,于本协议送达之日支付500元,下剩的500元于2009年2月24日前支付完毕。
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20元,原告冉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首先调解,调解不成,按照法律法规判断能否离婚。另外,夫妻也可自行协商处理离婚问题以及抚养权的归属和财产分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