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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离婚财产分配在法律上怎样规定的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3-27 21:38:55 浏览人数: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的,男方是不能提出离婚的,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离婚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离婚的,就需要处理财产分割问题,那么孕期离婚财产分配在法律上怎样规定的?下面由广律网广州离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孕期离婚财产分配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以上知识就是广州离婚律师对“孕期离婚财产分配在法律上如何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答,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双方协商为先,如果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再由法院进行判决。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广律网进行法律咨询。